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票據上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
解釋1: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虛構人的名義進行出票行為,如在空白票據上偽造出票人的簽章或者盜蓋出票人的印章而進行出票。
解釋2:后者則是指假冒他人名義而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
(1)票據的偽造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既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2)由于偽造人沒有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例題】甲私刻乙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假冒乙公司名義簽發一張轉賬支票交給收款人丙,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背書轉讓給戊。當戊主張票據權利時,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不承擔票據責任
B、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
C、丙不承擔票據責任
D、丁不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A
解析:票據偽造行為中,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本題中,甲公司作為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乙公司作為被偽造人由于沒有以自己的真實意思在票據上簽章,也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簽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應該承擔票據責任。
2、票據的變造
(1)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
(2)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3)盡管變造的票據仍然有效,但變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例題】甲簽發一張票面金額為2萬元的轉賬支票給乙,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將票面金額改為5萬元后背書轉讓給丁,丁又背書轉讓給戊。下列關于票據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乙、丁對2萬元負責,丙對5萬元負責
B、乙、丙、丁對5萬元負責,甲對2萬元負責
C、甲、乙對2萬元負責,丙、丁對5萬元負責
D、甲、乙對5萬元負責,丙、丁對2萬元負責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本題中,甲和乙的簽章在變造之前,丙和丁的簽章在變造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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