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權利與抗辯


(一)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第二次權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到拒絕而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提示:無對價或者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響或者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到影響或者喪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
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甲公司是一張3個月以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所記載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據到期時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B、丙公司取得票據權利
C、甲公司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答案:B
解析: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有:(1)從出票人處取得;(2)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即背書);(3)依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本題中是因為企業合并獲得票據,不用背書。
2、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重點)
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票據權利消滅之后,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
票據種類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的 消滅時效 | |
匯 票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出票日起1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兌 |
到期日起10日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 定期付款 | ||||
見票后 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 | |||
本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自出票日起10日 |
出票日起6個月 |
提示: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例題】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2009年新制度)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消滅。根據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本題中,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對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時間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3、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的行為,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
(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 。
4、票據權利的補救
票據權利的補救措施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1)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行性的應急措施。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僖殉袃兜纳虡I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①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谏虡I匯票以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坫y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
④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
⑤代理付款銀行所在地不能確定為票據支付地 。
(2)人民法院應在受理申請后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
【例題】甲所持有的一張支票遺失后,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間內,乙持一張支票到法院申報權利,甲確認該支票就是其所遺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支票上的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甲的申請
B、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判決乙勝訴
D、法院應當直接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保全。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3、普通訴訟
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并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二)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 ;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因失效而為的抗辯;
(4)票據權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為的抗辯;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提示: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
【例題】票據的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下列情形中,屬于對物抗辯的理由有( )。
A、背書不連續
B、票據被偽造
C、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對物抗辯的規定。選項D是屬于對人抗辯的范圍。
3、票據抗辯的限制(重點)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善意)持票人。
舉例:A向B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金額為100萬元,這里的承兌銀行為票據的債務人。B背書給c,C背書給D,D是最終的持票人;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銀行賬戶的資金不夠為理由拒絕向D付款,此時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舉例:A向B簽發一張支票,B背書給c,C背書給D,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債務人A認為其與B的債權存在抵銷關系而拒絕支付票據款,那么債務人A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因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其中對物抗辯的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情形之一是背書不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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