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票據法》1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簽章者不因此而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2、《票據法》21條規定: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形式有效條件(重點)
1、簽章
票據上的簽章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如無該項內容,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簽章既包括簽名,也包含蓋章。行為人在票據上簽章,可以采用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其中之一。
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41條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23條規定:
(1)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提示1: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2: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46條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第24條規定:
(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的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丙銀行無權拒絕付款
C、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D、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簽章的規定。根據規定,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本題中,出票人甲公司加蓋的是“合同專用章”,即簽章不符合規定,則票據無效,所以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2、記載事項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提示:根據〈高法審理票據糾紛案司法解釋〉第43條規定:
“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如記載錯誤,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而不能在票據上進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對更改“金額、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稱”的票據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擔責任。
【例題】根據有關規定,單位在填寫票據時,下列選項中,應當遵守的有( )。
A、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并一致
B、收款人名稱必須清楚并不得更改
C、簽章應為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D、標明簽發票據的原因
答案:ABC
解析: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A正確。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B正確。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C正確。
(三)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的條件 :
(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
2、無權代理
票據上的無權代理主要表現為行為人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3、越權代理
越權代理是行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則( )。
A、票據代理無效
B、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C、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D、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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