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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用益物權制度(2)

更新時間:2012-01-04 10:22:4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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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役權$lesson$

  1、地役權概述

  地役權,是指土地上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用益物權。其中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需役地。與一般的用益物權不同,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相分離單獨轉讓。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不得單獨設定抵押。

  (2)所謂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權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或僅僅以一部分而單獨存在。

  提示: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我國對地役權的設定采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

  2、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的關系

  (1)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解釋:先設立地役權,后承包的,承包人享有地役權。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解釋:先承包的,必須經承包人同意,才能設立地役權。

  (3)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例題】甲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賞遠處的風景。便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從事高層建筑;作為補償,甲每年支付給乙4000元。甲、乙于4月1日簽訂了合同,并于4月10日進行了登記。兩年后,乙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丙。丙在該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樓,與甲發生了糾紛。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對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權自4月1日設立

  B、甲對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權自4月10日設立

  C、甲有權不讓丙建高樓,但應每年向丙支付4000元

  D、丙有權建高樓,但須補償甲由此受到的損失

  答案:AC

  解析:(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4月1日)設立選項,故A正確;B錯誤;(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故C正確;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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