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用益物權制度(3)
更新時間:2012-01-04 1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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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役權的效力$lesson$
(1)地役權人有利用供役地及從事必要附屬行為的權利。
(2)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3)如果地役權人濫用地役權或者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權消滅。
4、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
(1)相鄰關系實質上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地役權是歸屬于需役地人的一種用益物權。
(2)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定的,其不需要通過登記程序。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設立,而且如果沒有經過登記程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是為了提供方便,而不是必須設立的;而相鄰關系是必須設立的。
(4)相鄰關系強調相鄰,地役權不一定相鄰。
【例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中,應當按相鄰關系處理的是( )。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礎下沉,墻體裂縫,引起糾紛
B、甲村為了取水澆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糾紛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糾紛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攔河壩,使乙村用水量驟減,引起糾紛
答案:ACD
解析:如果甲向乙、丙、丁支付補償,屬于地役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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