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九章節(11)


(3)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lesson$
①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②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③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例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表述,正確的是( )。
A、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B、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C、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D、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答案:AD
4、特殊情況下的保證責任
(1)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如果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抗辯權
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6、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有約定的: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有嚴格的先后順序
債權人應當首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沒有先后順序
債權人可以執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7、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2、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保證人的追償權
1、在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2、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3、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二、定金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6、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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