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九章節(10)


1、保證擔保的范圍 $lesson$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債權人轉讓債權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人轉讓債務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
(3)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3、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
(1)保證期間的界定:
①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提示: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例題】甲向乙借款10萬元,由丙作為保證人,約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償還該債務,由丙承擔保證責任,直至甲的債務本息還清為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該保證為一般保證
B.該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C.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D.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答案:AC
解析:(1)“不能償還債務”與“沒有償還債務”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無力償還,而后者可能還包括有能力還但沒有還,因此A正確;B錯誤;(2)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因此C正確,D錯誤。
(2)保證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提示: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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