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九章節(7)


六、撤銷權 $lesson$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提示: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
【例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認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放棄到期債權
B、無償轉讓財產
C、拍賣優良資產
D、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答案:ABD
2、撤銷權的時效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提示:“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4、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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