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九章節(6)


四、不安抗辯權 $lesson$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題】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約定收貨后一周內付款。甲方在交貨前發現乙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方( )。
A、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可行使先訴抗辯權
C、可行使不安抗辯權
D、可解除合同
答案:C
五、代位權
舉例: A欠銀行10萬元,A作為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B欠A10萬元,A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對B的債權,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由B直接向其償還10萬元。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提示: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提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例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訴訟。下列各項債權中,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有( )。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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