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會計師《審計》講義:第六章(1)


第一節基本要求
一、獨立性的概念框架
獨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冊會計師:
(一)識別對獨立性的威脅;
(二)評價已識別威脅的重要程度;
(三)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消除產生威脅的情形或關系,或者拒絕接受審計業務委托或解除審計業務約定。
二、網絡與網絡事務所
1、定義:網絡事務所是指屬于某一網絡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實體。如果某一會計師事務所被視為網絡事務所,該事務所應當與網絡中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保持獨立。
解釋:
實體:有關網絡事務所的獨立性要求適用于所有符合網絡事務所定義的實體,例如從事咨詢業務或專業法律業務的實體,而無論該實體本身是否符合事務所的定義。
網絡:
(1)如果一個組織結構以合作為目的(基本前提);
(2)明確旨在共享收益、共擔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權、控制或管理,共享同一質量控制程序,或共享同一業務戰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同一重要的專業資源。
在判斷一個組織結構是否構成網絡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所有具體事實和情況后,是否可能認為這些實體構成網絡。
專業資源:
(1)能夠使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交流客戶資料、收費和工作時間記錄等信息的共同系統;
(2)合伙人和員工;
(3)就鑒證業務中技術或行業的具體問題、交易或事項提供咨詢的技術部門;
(4)審計方法或審計手冊;
(5)培訓課程和設施。
2、不應被視為網絡:
(1)分擔的成本不重要;
(2)分擔的成本僅僅限于與制定審計方法、審計手冊或培訓課程有關的成本;
(3)會計師事務所與某一不相關的實體以聯合方式提供服務或研發產品。(是否具有共同戰略目標)例如,代為盤點。
例如:
(1)如果某一會計師事務所不屬于某一網絡,也不使用共同的品牌作為該事務所名稱的一部分,但該事務所在其辦公文具或宣傳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會計師事務所聯盟的成員,不構成網絡。
(2)如果會計師事物所轉讓了其某一組成部分,雖然該組成部分不與現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聯,但轉讓協議可能規定,在一定期間內該組成部分可以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或名稱中的某一要素。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兩個實體使用同一名稱執業,但事實上這兩個實體并不屬于一個以合作為目的的組織結構,不構成網絡。
(3)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共享的資源僅限于共同的審計手冊或審計方法,共享培訓計劃,并不交流人員、客戶或市場信息,也沒有一個共有的技術部門,則這種共享的資源通常是不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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