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六章節(2)


三、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破產法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例題1】根據有關規定,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權提出上訴的是( )。
A、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B、破產宣告的裁定
C、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裁定
D、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
A、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破產宣告的裁定
D、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答案:AB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5、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如下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②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③列席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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