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輔導:第六章節(3)


8、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提示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提示2: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舉例: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訂200萬元的買賣合同,在雙方均未履行時,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業的破產案件,對于該買賣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對于視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B企業的,視為解除合同。
(2)自B企業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B企業應當履行;但是,B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相關知識點1:繼續履行合同的,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相關知識點2: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P265)。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提示:所謂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是指對“無物權擔保”債權的執行,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原則上不中止,除非當事人申請的是重整程序。因為在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其就擔保物的執行,不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不違反公平清償原則。
10、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1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有關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B、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清償債務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措施應當終止
D、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律提起
答案:ABD
解析: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因此選項A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因此選項B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因此選項C錯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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