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稅法》輔導:稅務行政法制(1)


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現行我國稅收法制的原則是稅權集中、稅法統一,稅收的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稅務行政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經典例題】 2006年
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答案】×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罰主體資格;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經典例題】2005年
各級稅務機關下設的稅務所、稽查局以及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都不具有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答案】×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一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二是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二)一般程序:
1.調查與審查;2.聽證;3.決定。
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聽證的以外,對于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告案情和聽證的時間、地點并允許公眾旁聽。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經典例題】2004年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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