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會經濟法新增考點:企業破產法(13)


【考點14】別除權(P277)
1、破產企業以自己的設備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2、破產企業以自己的設備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3、第三人以其機器設備為破產企業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例題20】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下列選項中,構成別除權的情形有( )。(2004年)
A、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B、破產人為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C、破產人為自己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D、破產人為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答案】CD
【解析】(1)選項A:如果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債權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確可以行使抵押權,但別除權判斷的是破產企業中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是否需要優先給債權人,因抵押權屬于第三人,不構成別除權;(2)選項B:別除權針對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抵押、質押),不涉及保證。
【例題2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下列選項中,構成該項優先受償權的有( )。(2008年)
A、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保證擔保
B、破產人為自己的債務提供的質押擔保
C、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D、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答案】BC
【解析】(1)選項A: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別除權。別除權針對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抵押、質押),不涉及保證;(2)選項D:如果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債權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確可以行使抵押權,但別除權判斷的是“破產企業中”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是否需要優先給債權人,因抵押物屬于第三人,不構成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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