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會經濟法新增考點:企業破產法(11)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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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8】下列有關和解協議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是( )。
A、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有約束力
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
D、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D
【解析】(1)選項A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2)選項C: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3)選項D: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請求人民法院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其破產。
表7-3
|
|
|
重整 |
和解 |
|
申請人 |
未進入破產程序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務人 |
|
債權人申請破產 |
(1)債務人
(2)10%以上的出資人 |
債務人 | |
|
重整計劃/和解草案的制定 |
債務人/管理人 |
債務人 | |
|
通過方式 |
債權人會議 |
分組表決:1/2+2/3 |
不分組:1/2+2/3 |
|
人民法院 |
批準 |
認可 | |
|
負責執行 |
債務人 |
債務人 | |
|
效力 |
債務人 |
√ |
√ |
|
債權人 |
有擔保/無擔保 |
無擔保 | |
|
保證人 |
× |
× | |
|
執行成功 |
按照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 ||
|
不執行或不能執行 |
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為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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