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會經濟法新增考點:合同的相對性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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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關系具有相對性,只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和義務關系,當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不能向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1、主體上的相對性
(1)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相互之間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提出請求或者提出訴訟。
(2)合同關系當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2、內容上的相對性
(1)合同規定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3)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3、責任的相對性
(1)違約當事人應對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違約當事人同樣應當對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者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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