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會《經濟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機構(9)


(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設置的必要,就在于其具有獨立性。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3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2、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
(1)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提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3)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特別職權。①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②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③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④提議召開董事會;⑤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⑥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2)發表獨立意見的重大事項:①提名、任免董事;②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③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④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⑤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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