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物權法十七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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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耕地不能抵押)。
(2)建設用地使用權。
對于建筑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結合《物權法》第182條的規(guī)定,要注意幾點:第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房地一體。”即使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實現(xiàn)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的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第三,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只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有效。
(6)交通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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