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冊會計師《審計》第三章學習輔導(4)
四、職業行為
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應符合本職業的良好聲譽,不得有任何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這一義務要求注冊會計師履行對社會公眾、客戶和同行的責任。
(一)對社會公眾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一個顯著標志是對社會公眾承擔責任。(公允性)
(二)對客戶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對社會公眾履行責任的同時,也對客戶承擔著特殊責任,包括:
1.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為客戶服務;
2.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
3.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除有關法規允許的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形式為客戶提供鑒證服務。
(三)對同行的責任
對同行的責任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在處理與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相互關系中所應遵循的道德標準,包括:
1.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冊會計師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4.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
(四)其他責任――業務承接
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包括:
1.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采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3.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4.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傭金等不正當方
式招攬業務,也不得向客戶或通過客戶獲取服務贊之外的任何利益;
5.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義承辦業務。(代理)
五、技術準則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照相關的技術準則提供專業服務。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在執業時保持應有的關注和專業勝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觀性要求的限度內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時,還應遵守獨立性的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不遵守以下技術準則:(1)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2)企業會計準則;(3)與執業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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