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基礎知識五


【例題1】:代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因此立遺囑可以代理。(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代理的適用范圍。根據規定,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能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例題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行為中,可以進行代理的是( )。
A、遺囑
B、訴訟行為
C、婚姻登已
D、申報行為
【答案】BD
(三)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例題】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承擔責任。(2006年)
【答案】X
(四)代理權的濫用(2006年多選題)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自己代理);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雙方代理);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視為無效代理。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無權代理(2007多選題)
1、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在實踐中要注意對濫用代理權和無權代理進行區分,濫用代理一定是有代理權且是在代理權權限范圍內進行操作,但是由于違反了代理權的行使規則,導致代理人的利益可能會損害的情形就是濫用代理權;而無權代理一定是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了代理權的情形。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經過本人追認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有權代理,無權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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