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試《經濟法》公司法監事會復習資料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任期和職權相同。
2、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中沒有“監事會副主席”的說法。
3、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例題】新公司法更加注重監事會的作用,下列表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每次會議應當在召開前的10天,通知全體監事
B、股份公司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監事會會議
C、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由董事會決定誰承擔
D、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答案:AD
【解析】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選項A正確;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選項B錯誤。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選項C錯誤;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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