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復習資料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
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l/3時;
(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l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相關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召開。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召開2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
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東請求時
D、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答案】ABD
2、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示:該程序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基本相同。
3、會議通知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問、地點和審議事項。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股東大會的決議
(1)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有: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6、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相關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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