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冊會計師審計第五章重點講義四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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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第五章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本章屬于非重點內容,在考試時有時以客觀題形式考查,極少情況下出現簡答題,所占分數較少。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廣大學員更好的準備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試復習資料,并祝考試順利!
四、對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
(三)欺詐
欺詐又稱舞弊(主觀),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
(四)沒有過失、普通過失、重大過失和欺詐的界定
五、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
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可能被判負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并處。行政處罰對注冊會計師個人來說,包括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按有關法律程序判處一定的徒刑。
一般來說,因違約和過失可能使注冊會計師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欺詐可能會使注冊會計師負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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