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七章二節復習資料二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七章企業破產法是考試的較重要的章節,應了解《企業破產法》是集實體法與程序法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特別要注意破產程序內容的復習。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廣大學員更好的準備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試復習資料,并祝考試順利!
破產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法院的審理與監督之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一、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是所有的“企業法人”,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
二、我國舊破產法劃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未作規定。為促進對外開放與國際經貿發展,新破產法采取了有限制的的普及主義原則。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l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3、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例題】根據有關規定,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權提出上訴的是( )。(1999年)
A、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B、破產宣告的裁定
C、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裁定
D、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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