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七章二節復習資料三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第七章企業破產法是考試的較重要的章節,應了解《企業破產法》是集實體法與程序法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特別要注意破產程序內容的復習。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廣大學員更好的準備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試復習資料,并祝考試順利!
破產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法院的審理與監督之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5、破產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如下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②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③列席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提示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提示2: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相關知識點1:繼續履行合同的,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相關知識點2: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P213)。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提示:所謂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是指對“無物權擔保”債權的執行,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原則上不中止,除非當事人申請的是重整程序。因為在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其就擔保物的執行,不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不違反公平清償原則。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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