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合伙企業設立條件復習資料


第四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提示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合伙協議(書面)
①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3) 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①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相關知識點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相關知識點2:合營企業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符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③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業單位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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