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復習


第四章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四、解散和清算(重點)
1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資人的繼承人;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判斷題)
【例題】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2003年)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員的個人財產出資,選項A錯誤。本題正確答案應為BCD。
五投資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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