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物權法用益物權復習三
(二)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人有利用供役地及從事必要附屬行為的權利。
2、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3、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之間的關系。根據《物權法》第162條、163條、167條的規定,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之間的平衡采取下列方式:第一、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第二、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第四、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4、地役權的消滅。如果地役權人濫用地役權或者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權消滅。
(三)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
在考試中,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是個難點,也是個重點,因此學習中應特別注意:
1、相鄰關系實質上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地役權是歸屬于需役地人的一種用益物權。
2、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系是法定的,其不需要通過登記程序。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設立,而且如果沒有經過登記程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是為了提供方便,而不是必須設立的;而相鄰關系是必須設立的。
4、相鄰關系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一般都是有償的。
5、相鄰關系強調相鄰,地役權不一定相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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