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會計》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復習資料
第十章負債在考試中處于較重要的地位,本章內容包括流動負債與長期負債,內容較多;而且應付職工薪酬、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新準則下變化很大。 重點:(1)應付職工薪酬;(2)應付債券。
一、應付職工薪酬(二)應付職工薪酬核算
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除解除勞動關系補償(即辭退福利)全部計入當期費用(管理費用)以外,其他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負債: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除上述兩點之外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如企業管理人員,計入管理費用;專設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計入銷售費用。具體核算如下:
1.計提工資等的會計處理
【例1】甲企業有關職工薪酬情況如下:
(1)計提和發放工資
甲企業本期應付的職工工資總額為15萬元,其中生產產品的工人工資為10萬元,企業管理人員工資為2萬元,在建工程人員工資為8 000元,產品銷售人員工資為1.2萬元,新產品研發人員工資(非資本化部分)為1萬元。
借:生產成本 100 000
管理費用 20 000
在建工程 8 000
銷售費用 12 000
研發支出 1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50 000
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50000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其他應收款――某職工(收回代墊款)××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15000(按工資10%扣繳個人負擔住房公積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
(2)按工資10%計提住房公積金(企業負擔部分)
該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企業負擔50%,職工個人負擔50%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0%確定,職工個人負擔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應計提住房公積金=150 000×10%=15 000元,按受益對象進行分配如下:
借:生產成本 10 000
管理費用 2 000
在建工程 800
銷售費用 1200
研發支出 1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15萬×10%) 15 000
本期交納住房公積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0000(企業負擔15000+個人負擔15000)
貸:銀行存款
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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