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一章(4)


五、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訴訟時效在學理上,亦稱消滅時效。
訴訟時效消滅的是一種請求權,而不消滅實體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舉例:A向B借款1萬元,還款時間為2008年1月1 日,A作為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B對A的訴訟時效為2年,如果超過2年將喪失訴訟請求權。但B作為債權人,其擁有的實體債權并沒有消滅,A和B之問的債權債務關系繼續存在,這時B打官司的話不會勝訴的,但是A自愿償還的話,這是可以的。
1、訴訟時效和保護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知識點提示:(1)訴訟時效(2年、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保護時效(20年):自權利侵害“被侵害之日”之日|起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重點掌握)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適用于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寄存人的請求權只有1年的訴訟時效。保管人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費的訴訟時效為2年。
適用于4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②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4、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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