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一章(3)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有三方當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由于“行紀、”“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因此不屬于代理。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屬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由于“傳遞信息”、“居問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屬于代理。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不對被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可以代理的行為 ;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2、不能代理的行為
(1)依照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有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予女);
(2)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行為(如約稿、預約繪畫、演出):
(3)違法行為不得適用代理。
(三)委托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代理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四)代理權的濫用(2006年多選題)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自己代理);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雙方代理);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視為無效代理。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在實踐中要注意對濫用代理權和無權代理進行區分,濫用代理一定是有代理權且是在代理權權限范圍內進行操作,但是由于違反了代理權的行使規則,導致代理人的利益可能會損害的情形就是濫用代理權;而無權代理一定是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了代理權的情形。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經過本人追認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有權代理,無權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2)表見代理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表見代理的情形包括:
①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②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義本、合同專用章)交給他人,他人以該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③代理授權不明;
④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⑤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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