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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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眹H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訴訟時效期間4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2.訴訟時效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3.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限全部歸于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
(3)訴訟時效的延長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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