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物權法復習三


二、占有
(二)占有的概念
所謂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物進行管領而形成的事實狀態。這里的占有不以是否享有權利為要件。法律研究占有,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對占有進行合法權利的推定,并保護占有人的占有訴權,占有對于善意取得制度來說也是很重要的。
對于動產而言,要以占有作為權利的外觀。
占有的標的物原則上只能是物,對于物之外的財產權只能成立準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物權法》規定占有制度,可以實現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兩個效果:
1、事實的推定
這些事實上的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2、權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對外形的占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權利推定制度做輔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合法。當然在現實中大多數的占有總是有本權作為基礎的,沒有權利而占有標的物是非常態。
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除非相對人提出反證。
(二)、占有的種類
1、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這是按占有意思的不同所作的分類。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的稱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的控制。而間接占有,指并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因為可以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而對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從而對物形成間接的控制和管理。
3、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而享有對某物進行占有的權利。無權占有則指沒有權源的占有,如小偷占有贓物等。
4、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前提都是無權占有。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惡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占有行為屬于非法,但仍然繼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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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權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1、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有關占有的正確說法是( )。
A、善意占有屬于非法占有
B、善意占有屬于合法占有
C、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D、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制度的相關知識。非法占有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項財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其占有為非法;惡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項財產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占有,A項正確,B項錯誤;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選項C正確,D錯誤。
(四)、占有的保護
根據《物權法》第245條的規定:
1、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2、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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