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歸納: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本文為大家整理了20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歸納: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本章主要考核客觀題。涉及到的考點有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等內容。
2024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歸納:第十四章稅務行政法制
【必考點1】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現行我國稅收法制的原則是稅權集中、稅法統一,稅收的立法權主要集中在中央。
不同級別的立法行政機關 | 具體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
國務院 | 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
國家稅務總局 | 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通告批評或一定數額的行政處罰: (1)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設定的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10 萬元,且不得超過法律、行政法規對相似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2)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設定的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0 萬元; 超過上述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 | 只能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是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
【1-單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中,正確的是( )。(2016年)
A.國務院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B.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C.省稅務機關可以設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文件
D.地方人大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答案】B
【解析】選項A: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選項C: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是一種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是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選項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單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處罰權設定的表述中,符合稅法規定的是( )。(2020年)
A.省級稅務機關可以設定罰款
B.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設定的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0 萬元
C.國務院可以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D.市級稅務機關可以設定警告
【答案】B
【解析】選項AD: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不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選項C: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單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設定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2023年)
A.全國人大可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B.財政部可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C.國家稅務總局可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D.省級稅務機關可通過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答案】A
【解析】選項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選項B: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選項C: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一定數額的行政處罰。選項D: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不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
2.沒收財物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多選題】根據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下列屬于稅務行政處罰的有( )。(2017年)
A.行政罰款
B.加收滯納金
C.沒收財物違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稅權
【答案】ACD
【解析】選項B:加收滯納金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 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3.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 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 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 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
4.當事人提出聽證后,稅務機關發現自己擬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應當予以改變,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
5.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6.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注明有關事項,并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7.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 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
【5-多選題】稅務機關擬對公民作出3 000 元罰款,向當事人送達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中,應告知當事人的內容有( )(2023年)
A.已查明的違法事實
B.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
C.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D.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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