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202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以下小編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速速來學吧!
債權人代位權
1. 代位權的概念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解釋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
【解釋2】從權利是附屬于主債權的權利,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利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
【解釋3】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果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
【解釋4】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解釋5】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2.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解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4.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5.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6.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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