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56):票據的偽造
更新時間:2019-05-21 14: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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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偽造
1.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他人的名義而為的票據行為。
假冒簽章 | 獲得本人授權或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獲得授權 | 票據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理 |
未獲得授權且相對人沒有理由相信獲得授權 | 票據行為不生效力,構成偽造 | |
虛構他人名義簽章 | 若只是沒有使用其本名,不論其主觀目的如何,該票據行為均應視為使其法律效果歸屬于自己的意思,應由其承擔票據責任,不構成票據偽造 | 其他情況,構成票據偽造 |
2.票據偽造法律后果
(1)對偽造人:偽造人并未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或者民法上的賠償責任。
(2)對被偽造人: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問題。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假如屬于上文所分析的票據行為無效的情形,被偽造人不承擔因為該票據行為所產生的票據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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