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9):抵押權(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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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2.土地出讓金優先于抵押權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六)抵押物轉讓限制和滌除權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滌除權)。
(七)抵押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提示: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2.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八)抵押VS租賃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優先 | 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1)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
先出租后抵押:租賃權優先 |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
(九)抵押權的實現
1.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
2.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4.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5.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位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6.順位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位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7.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同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也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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