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8):抵押權(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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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設定
1.抵押權設立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流押條款”無效: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
【提示】但“流押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注意】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抵押權的生效
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 | 動產抵押:登記對抗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運輸工具 |
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提示:未辦理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生效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提示: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3.動產浮動抵押
主體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
形式 | 書面協議 |
財產 | (1)性質:動產(現有的以及將有的) (2)結晶:浮動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①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③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④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
生效 | (1)浮動抵押的設立以合同生效為條件。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2)即使浮動抵押辦理了登記,該抵押權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擔保物權(抵押、質押、留置)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范圍
(1)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2)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提示: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3)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提示: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3.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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