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存量房地產的扣除項目的確定
更新時間:2019-01-14 10:57:5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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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備考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存量房地產的扣除項目的確定”本文主要分享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確定進行講解,希望考生在備考時牢固掌握基本知識點,希望對考生有所幫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有評估價: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無評估價有發票:按發票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1年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
3、轉讓環節的稅金: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注意】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
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不扣減營業稅)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2)提供的購房憑據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3)提供的購房發票為營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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