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確定
更新時間:2019-01-14 10:53:2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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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備考已開始,環(huán)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fā)布“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確定”本文主要分享土地增值稅應稅直接收入、非直接收入確認進行講解,希望考生在備考時牢固掌握基本知識點,希望對考生有所幫助。
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的確定——應稅收入的確定
(一)直接收入的確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從形式看,包括:
(1)貨幣收入;
(2)實物收入;
(3)其他收入。
【注意】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
(1)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
(2)關于營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計算問題: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營改增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營改增后轉讓房地產取得的不含增值稅收入
(二)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1.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yè)在同一地區(qū)、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shù)禺斈辍⑼惙康禺a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2.已全額開具商品房銷售發(fā)票的,按照發(fā)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fā)票或未全額開具發(fā)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在清算前已發(fā)生補、退房款的,應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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