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一般取回權
更新時間:2018-04-24 15:37:27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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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一般取回權”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
一般取回權
取回途徑: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取回時間:權利人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拒絕取回: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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