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更新時間:2018-04-25 13:26:33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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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
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申報→管理人審查→債權人會議核查→法院裁定確認
1、破產債權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債權申報的期限
正常申報: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補充申報: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
(1)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2)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申報人有過錯)
3、無需申報的債權
無須申報: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總結:職工勞動債權)
具體處理
(1)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2)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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