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更新時間:2018-04-24 15:35:24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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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冊會計師基礎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一、認定
1、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包括債務人已設定擔保的財產
2、不屬于債務人財產范圍
原則:凡債務人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具體(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信托、委托交易、融資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權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權取回。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不屬于債務人財產,但是管理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從而取得財產所有權。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債務人工會所有的財產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二、債務人財產的收回(管理人收回)
1、針對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或返還,不受出資期限、訴訟時效的限制。
也可以要求其他協助者承擔相應責任
2、針對董監高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非正常收入包括:
(1)績效獎金
(2)其他非正常收入
(3)普通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3、針對設定擔保的財產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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