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審計》第三章發出詢證函時的控制措施
更新時間:2018-01-05 13:59:0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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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審計》第三章發出詢證函時的控制措施”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三章審計證據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發出詢證函時的控制措施
1、郵寄(環球網校提供詢證函)
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在郵寄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系方式后,選擇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郵寄服務機構,并親自寄發詢證函。
同時,在詢證函中明確要求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寄至被審計單位。
2、跟函
(1)如果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
(2)如果注冊會計師跟函時需要被審計單位員工陪伴,注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3、電子方式
如果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電子方式發送詢證函,在發函前可以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風險的評估,考慮相應的控制措施,如實施程序以檢查被審計單位提供聯系方式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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