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環球網校提供租賃)租賃維修義務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2、租賃風險承擔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5、索賠權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
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如果出租人未干預、未參與租賃物的選擇:
(1)出租人對承租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2)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3)由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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