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定金
更新時間:2017-12-05 17:36:42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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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定金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定金”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定金
(環球網校提供定金)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3)在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
只有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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