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締約過失責任


【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締約過失責任”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締約過失責任
(環球網校提供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未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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