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三章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更新時間:2017-11-27 12:49:4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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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三章對質物處分的限制”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1、(環球網校提供對質物處分的限制)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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