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十章第三節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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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規定(環球網校提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基本規定是收入全額計稅。
2、特殊規定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4、幾個特殊規定:
①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仍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其他規定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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