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二章計算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


【摘要】為了方便廣大考生備考,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二章計算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以下內容分享增值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今年參加注冊會計師考生認真掌握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知識點,具體注冊會計師銷項稅額的考點如下,預祝大家備考順利!
應納稅額的計算——計算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
(環球網校提供銷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的確定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掛鉤,要掌握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
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除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以外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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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1)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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